這個案件當事人找到我的時候,其實已經跟前配偶合意離婚了
在婚姻存續中,雙方也互提保護令,
據當事人的說法,她的前夫有極端控制欲,
導致她做的任何事都被放大,
也診斷出焦慮跟憂鬱症狀。
當然,我沒有參與他們婚姻的過程,
也沒有參與離婚過程,究竟是怎樣的情況讓她寧願放棄子女的親權也要離婚,我沒有辦法置喙
但是當事人來的時候,
確實看起來愁容滿面,談及子女時淚如雨下,
她以為簽了ㄧ紙離婚協議,也同意讓對方單獨行使親權之後,她就可以逃離原來那個讓她窒息的環境
沒想到,前配偶仍然以小孩的名義另外提告女方,她完全不知道為什麼還有衍生的問題,
於是在沒有請律師的情形下,為了息事寧人,在調委勸說下又給付了10萬元和解,她想,這次應該完全解決了吧?
沒想到,又收到前配偶另外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她實在不知道為什麼當時說好所有事情到此為止後,怎麼還有一堆訴訟?
我們仔細看了證據以及離婚協議後,
主張當時離婚協議內某條約定的意思即係一般斷尾條款,
也成功讓法院採信我們的主張。
雖然,我不知道她前配偶是否會再找其他方式提告,但無論是什麼協議,如果不想狗尾續貂,那斷尾條款可得好好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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