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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您的工程契約完工了嗎?

歲末年終,您的工程契約完工了嗎?
#業主心急 #承包商心累
#QA分享 #您們的問題我們律師懂
 
通稱的 #工程契約 即為 #營造契約,指營造商依訂製人要約內容,建造工程標的物,完成交付所簽立的合約。規模可大可小,其規劃、設計、預算、採購、發包、簽約、施工、驗收等作業,都可能會影響全案的完成時間,加上全球疫情導致原物料飆升瘋搶,或是執行的第一線人員染疫,導致工程停擺,種種狀況都可能產生承包商延遲完工的狀況。
 
Q.延遲完工難道業主 #只能接受嗎?
A.其實,當業主與承包商簽定工程契約時,可以約定因為承包商「嚴重」遲延完工,業主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且毋庸賠償承包商相關損害,若原契約並未約定相關終止事由,業主也可以依據民法第511條規定終止契約喔!
 
Q.後續尚未完工的工程仍要有人解決才行 #該怎麼辦呢?
A.工程一但動工勢必得完成,這時有兩種方案,一種是跟原廠商討論調整期程,針對需求協商,進而達成共識繼續把工程完成,另一種是承包商無法完成業主交付任務,而業主「必須」再發包給其他承攬人,許多業主會認為是原承包商無法完工才導致自己必須要另外花費重新發包給其他承攬人解決問題,那後面的重新發包費用應向由原承攬人求償!但根據最高法院55台上2727原判例「 #民法 #第二百六十條規定 #解除權 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並非積極的認有新賠償請求權發生,不過規定因其他已發生之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權之行使而受妨礙。 #故因契約消滅所生之損害並不包括在內,因此該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專指 #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言。」
 
►根據如上的判例,最高法院似乎認為重新發包價差屬於「因契約終止所生損害」,所以業主是無法請求損害賠償的!(最高法院90台上1199)
 
不過業主們也別緊張,若是在工程契約「 #簽約前 」就附註「 #可請求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 」於契約中,這樣遇到延遲狀況時就可事後向原承攬商主張「 #發包費用的差額 」,既能解決問題也能站得住腳!
 
2022剩沒幾天,如果您也遇到這樣的心累事,為了讓自己更好的迎接新年 #不妨諮詢看看您的法律權益吧smiley #懂法知法 #提早審視 #事後防禦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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