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什麼時候,從「行行出狀元」 變成「行行有本難唸的經?」
什麼時候,從「行行出狀元」
變成「行行有本難唸的經?」
#你是否聽過竹科工程師經常被要求加班加到天荒地老?
#開會總是被主管罵到狗血淋頭?
#你是否聽過幼教體系中,#老師總是被老闆壓榨,#被同事要求看顧大家都不想顧的孩子?
就算上述你都不知道,你總該知道去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某員工因為職場霸凌問題而自殺吧?!
沒錯,職場霸凌是大家一直聽說、一直討論,但卻好像仍然是一團迷霧的東西,所以,到底怎樣才算職場霸凌?如果遭遇到霸凌要怎麼辦?
以前,法規對於「職場霸凌」並沒有明確的解釋,通常都會參考判決內容提出的定義,
舉例來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指出「霸凌通常指在工作場所中,以敵意、討厭、歧視為目的,並藉由權力濫用和不公平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 這些行為會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侵害被霸凌者的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
當然,不同判決間多少會有一些文字敘述上的差別。
目前如果針對雇主職場霸凌預防的責任,都是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但,什麼是不法侵害呢?
於是,勞動部提出「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裡面說到「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 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上面的內容也可以作為職場霸凌的一種定義,
不過,勞動部目前也直接提出職安法的修法草案,直接在職安法裡定義職場霸凌,畢竟正本溯源才是王道啊!
草案這次特別設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值得一提的是,歷來在判斷霸凌很重要的一點是「持續性」,
但這次草案設有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希望能夠在個案上多一點認定的空間,讓我們拭目以待吧!(待續)